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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县监察局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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