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办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办公室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县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文件的公开,由信息科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公开。
2、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各对口服务政务人员提出,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
3、县政府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会务科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相一致。
4、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县情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长期在网上留存外,其他政府信息的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1、秘书科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主任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科室办理。
2、承办科室收到秘书科转办的申请件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并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后,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秘书科,由秘书科答复申请人。
3、本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科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秘书科,由秘书科告知申请人。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5)不宜广泛知晓的县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
(6)仍在推进工作形成的会议纪要;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及时报县保密局审核。
七、本规程自2008年7月15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