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赣州市政府第4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细则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本县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细则。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 政府机关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本行政区域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各类城市(城镇)规划;
5、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
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6、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7、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变动情况;
2、政府机构职能调整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程序、结果;
4、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信息专刊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公开义务人查询和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公开义务人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公开义务人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公开权利人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监察局、信息中心定期组织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直属机构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席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政府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兴国县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赣府厅字〔2008〕7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3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县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评议程序: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第八条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九条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监察局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监察局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在评议中被评为“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行使否决权,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应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满意”的评议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政府办公室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行组织的评议活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监察局负责全县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县监察局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